徐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8]217号、苏财综[200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费标准
1、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档案资料证明费:按苏价费函[2004]225号文省定标准执行。
2、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委托查阅建国后档案资料每卷(件)8元,建国前每卷(件)10元。
3、工程档案资料编审费: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档案资料编审的,一般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收取,单项管线工程按100元/卷收取(以规范标准1.5公分为一卷)。
4、档案保管费:凡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向资料移交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