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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保护被征地者利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实施征地前,要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牧民,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确认。对征地补偿安置途径等有异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项目核准后,立即组织征地材料,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各地要参照全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分配方案由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代表同意。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要纳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议事日程,结合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牧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三)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凡从事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修建公路、铁路和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盟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确保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实施。如果企业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和责任,政府可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复垦费,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土地复垦。
  (四)全面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招拍挂方式供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按照《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控制用地规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严禁出现土地闲置,对出让一年未动工或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条件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两年后尚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供地、税收信息平台,依法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五)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要求,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储基金,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各地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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