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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占用和使用土地、破坏耕地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土地,批准“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行为。严格实行行政领导“问责制”,对当地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对土地违法行为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查处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和越界越层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及破坏性开采和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坚决打击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行为。严禁在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活动。严肃查处无证违法测绘、违法建立使用坐标信息系统、违法发包和转包测绘项目、毁坏测量标志、违法编制使用地图等行为。盟、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发现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履行查处程序,严肃查处。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调离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凡在土地或矿产开发利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今后一律不得参与盟内该领域组织的一切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新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客观分析当地发展实际,制定开发利用的相应规划,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国土资源、发改、经委、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安监、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资源配置、矿山环境治理及矿山安全生产、企业注册、转让征税等方面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协同联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促进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要推进金土工程建设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全盟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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