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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沪教委人〔2009〕1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市委组织部、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0〕4号)精神,2009年本市将全面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建设和均衡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国际教育视野与教育创新能力,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贯彻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级认定标准条件,把握全市总量的控制以及区域和行业间的平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把握本区域内的地域和学段之间职数平衡。

  在全市范围内鼓励中心城区申报特级校长的人选到郊区农村学校任职。

  三、评审和认定范围与对象

  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学院、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中,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园)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下同)。

  四、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申报中学三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小学、幼儿园三级一等及以上职级的,须具有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中职校三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中职校校长应具有相当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普教系统特级校长职级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在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一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含任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副科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县教育党委或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县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中职校校长担任与现任校长级别相当的行业或企业相关行政部门领导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校长任职年限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

  (四)职级晋等晋级的要求: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三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二级的资格;二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一级的资格;一级校长任现职满2年后可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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