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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特别优秀的校长可以破格申报与评定。

  (五)以往未申报认定校长职级的,此次列入校长职级认定对象的任职年限要求:任校长年限1-2年,并符合四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四级校长;任校长年限3-5年,并符合三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三级校长;任校长年限6-8年,并符合二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二级校长;任校长年限9-12年,并符合一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一级校长;任校长年限13年(含13年)以上,并符合特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

  (六)教学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定职级的中小学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申报评定职级的中职校校长要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的工作量。

  (七)崇明、金山、南汇、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闵行、浦东(农村地区)等地区的镇及以下学校的校长申报特级校长时加6分。

  五、比例和名额

  (一)各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各学段校长评定一、二、三、四级的比例为:

  中学、中职校:2:4:3.5:0.5;

  小学:1.5:4.5:3.5:0.5;

  幼儿园:1:5:3.5:0.5。

  特级校长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一级校长总数的20%以内。

  (二)本次各区县和中职校职级评审办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按空余指标的1:1.5为推荐名额申报,已用完指标的区县可推荐申报1名特级校长候选人。

  六、考核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应根据普教系统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以体现校长职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小学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方案》(附件1)执行。

  中小学党(总)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定方案》(附件3)执行。

  幼儿园园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方案》(附件2)执行。

  中职校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估指标体系》(附件4)执行。

  中职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估指标体系》(附件5)执行。

  七、认定机构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领导小组,同时设立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级办),对全市推行普教系统校长职级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由市职级办组建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对特级校长的评审。

  (二)区县建立相应的推行校长职级制度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职级办)设在区县教育部门组织、人事科。区县教育部门组建的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评委会)对一级和二级校长的测评和认定,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

  (三)市教育评估院在市教委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职校职级办”)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职校评委会”),负责对中职校一至三级校长职级评审的具体实施,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各中职校主管部门应落实推行中职校长职级制度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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