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能源统计调查结果由州统计局、州经委、州发展改革委按照我州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能耗数据。
三、深入研究,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结合能源统计及监测资料,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能源统计及相关数据,加大对全州能源生产、消费变动情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对全州节能重点工程的进展及节能成效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州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能源信息咨询服务,为全州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四、密切合作,大力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要努力做好节能降耗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8〕165号文件要求在统计局内尽快设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 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同时将能源统计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条件,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能源统计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各级经委、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督促工业和其他行业做好能源统计管理工作,在机构的设立、人员及工作设备的配备和业务经费的落实上提出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提升能源统计的执行力。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能源统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部门、行业、企业的统计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各部门、行业、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管理部门,特别是煤炭、电力、交通运管、石油等能源重点部门要充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能源统计力量,在统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和业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台账,以保证部门能源统计渠道的畅通和资料的翔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州能耗重点监测的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州能耗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