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爱卫会关于印发迎“全运会”城市(县城)卫生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食品卫生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方法

检查标准

存在问题

食品卫生

组织管理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

内容:政府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情况,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⑴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正常开展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⑵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系统,并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⑶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制度,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自身卫生管理到位,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健全,卫生设施完善,操作规范。

 

食品监管部门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

内容:随机抽查食品监管部门,检查其贯彻落实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工作。

⑴食品卫生监管机构能正常开展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⑵食品监管部门监督监测设备齐全、运转良好,人员、设备、用房配置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⑶监督监测频率和监督监测覆盖率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培训有材料;

⑷随机抽取卫生执法档案,对违法行为能依法查处,卫生监督程序合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文书制作规范;

⑸及时开展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的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高毒农药销售登记制度;对违法产品有处理措施。随机抽取食品监测报告,监测方法正确,数据真实,报告准确规范,评价结论准确。

 

食品生产

经营单位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调查

内容:抽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集贸市场食品摊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食品生产企业:

⑴有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⑵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品种、生产场所与许可内容相符,有原材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设有符合条件的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仪器、设备能满足需要,原始记录齐全;有逐批次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⑶成品贮存于达到保存条件的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与地面、墙壁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有防鼠、防虫等设施;

⑷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食品经营单位:

⑴经营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不得有超范围、伪造、涂改出借的行为;食品采购有索证和验收制度,索证资料包括:卫生许可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验收记录包括:验货登记本、台帐及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

⑵食品仓库结构和设施符合相应卫生要求,卫生设施完善;食品库房及与外界直接相通的木制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隔栅;食品仓库无过期和霉变食品;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地面平整不积水;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等;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熟食加工间应为封闭式,符合专间卫生要求;

⑶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集贸市场

⑴小食品摊点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在许可范围内,不得有超范围、伪造、涂改出借的行为;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建筑和设施符合要求,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采光和照明等设施;

⑵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分;

⑶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餐饮业

检查档案、资料,现场检查

内容:检查餐饮业落实量化分级管理情况。随机抽查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小饮食店,按照相关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⑴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

⑵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齐备;

⑶地面无积水、棚顶墙壁无脱落、无霉班、无油垢;

⑷垃圾容器密闭,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有生熟食品、半成品专用存放设施;

⑸索证合格,无变质、无超期、无生虫、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卫生要求;

⑹专间加工、工艺合理,无倒置,无交叉污染,加工场所无个人用品;

⑺生熟食品工具有标识、分处存放、无直接落地、材质符合标准;

⑻专用冷藏柜、空气杀菌设施符合要求;

⑼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通风良好、记录齐全、无超期变质食品或原料、无杂品混放;

⑽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⑾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⑿餐具消毒、洗涮洁净、设施或方法符合要求、保洁设施符合要求、保洁柜无其他物品;

⒀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岗位制度上墙,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⒁衣、帽、指甲、头发、饰物,符合要求。

 

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抽查生猪等定点屠宰场

⑴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⑵屠宰工作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⑶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