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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
(文政发〔2009〕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决定》、《通知》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决定》和《通知》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结合目前我国、我省市县依法行政的实际作出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只有理解和把握了当前市县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作才能有方向和目标。因此,加强对《决定》和《通知》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是今年我州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结合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对各县及州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重点开展对《决定》和《通知》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由本县人民政府负责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宣传栏等加强对《决定》和《通知》的宣传。
  二、重视法制机构建设
  法制机构是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决策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依法行政中发挥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重要作用。因此,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同时,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延续和具体化,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表现。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有效。针对目前我州规范性文件局部还存在制而不审、制而不备的实际,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学习,认真依程序制定,发文前要坚持法制机构的法律把关制度。对报州政府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如没有县政府及州属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州人民政府不予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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