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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检查督查阶段(2009年8―9月)。市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和抽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分行业、分片区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10月)。市政府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内容

  (一)落实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规定,按工程总造价的1%―2%计提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措施经费,并列入总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使用时单独设立账户,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共同控制,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逐一检查全市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着力强化保障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对未按规定提取和支出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落实安全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危害因素编制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同时,做好论证和技术交底工作。对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落实建设施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国家七部局《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2006〕228号)规定,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教育、使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培训合格人员的,依法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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