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与招投标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国有投资项目计价依据合规性审查,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象的发生。对于商务标中不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恶意压低工程造价、要求投标人垫款施工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将其行为计入相关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2、做好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依法确定招标控制价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并切实做好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工作。在备查工作中,要着重检查招标控制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其它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的,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及时答复。
(三)加强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计价监管
1、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一是做好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8]第16号),严格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着重检查合同中关于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预付款、安全生产措施费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形成《合同备案意见书》,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责令其改正。备案时,要求合同双方代表同时到场,并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各级合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对违反规定准予备案的,要追究责任。
二是加强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备案时,总承包人必须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分包工程已经确定分包人的,应要求总承包人将专业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要保证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数量。对于缺少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的,或者实际进行分包而未备案的情况,要通过跟踪检查、各部门配合的方式督促双方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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