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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是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日常监管。为了保证合同履约,减少合同纠纷,要把日常检查与市场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管。将施工合同系列文本是否按规定时间备案,发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是否按约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承包单位的结算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有阴阳合同等内容做为合同检查的重点,对于不履约行为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担保的规定,总结经验,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对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合同备案时,要将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及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证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其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工程担保。
  3、做好规费核定工作,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
  各地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规费核定工作。2~4月为企业材料上报阶段,要采取多种措施,通知、督促企业及时进行申报。要严格核对申报资料,特别是核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防止增大国有投资,并及时将初审通过的资料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4、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核定工作,保证其费用的合理计取
  积极配合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核定工作。加强对核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进行核定。核定工作应细致、准确,并要有复审程序,以避免出现计算、填写等错误。地市核定工作必须要在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监管,推进竣工结算书备案工作
  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认真做好备案资料的检查工作。对印章和提供的电子文档材料是否齐全,有无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及监督,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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