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健康重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总体目标,现就建设“健康重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健康重庆”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凡企业对“健康重庆”的公益性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对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出租、出借的部分除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