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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为掌握全州范围内基础地理信息及各种测绘资源的情况,实现测绘公共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各县、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凡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它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五、加大测量标志的保护力度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宝贵财富,各县要合理安排资金,制定有效措施,强化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对城市建设或其它建设需要移动测量标志的,要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和加强测绘质量管理
  各县、各部门必须加大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大胆履行职责,测绘单位作业前,必须在测绘活动所在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办理交验证登记手续,工作任务完成后必须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关程序合法的测绘成果验收证明,才能组织人员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否则,成果不得使用。各测绘作业单位必须严格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使用统一的控制网,图示符号要求符合国家测图规范,不得另设坐标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测绘资质管理和监督,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而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展示和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督促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对房产测绘、重大建设项目测绘等测绘质量进行严格监督;要逐步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略)
     2、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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