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畅通违法建设举报和控告渠道。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并及时核查处理。
(四)坚决制止在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三、严肃处理违法建设
(一)规范违法建设处理方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除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及确实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外,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决定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具有规划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应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有关材料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同时提出改正意见,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此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二)严格临时建设管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没有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杜绝“以罚代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4条和第
66条规定,对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设,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实施行政罚款的同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必须监督其改正(或拆除),切实消除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及其危害后果。在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已形成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