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9〕17号 2009年1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