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办公厅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部门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同时评选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
《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