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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急需开工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急需开工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意见
(办字〔2009〕24号 2009年2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提高用地产出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下同)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原则

  (一)产业导向。支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拉动作用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

  (二)总量控制。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总规模,不超过当年省预留用于急需开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三)分批安排。坚持保重点、保急需、保开工,分批次安排项目用地,成熟一批、审批一批,不搞地区平衡。

  (四)节约集约。引导项目向园区和产业聚集区集中,鼓励轻型装备制造、高新技术、轻工、纺织服装、仓储物流等项目使用多层厂房,有条件的工业区要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土地容积率。

  二、用地标准

  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工业聚集区发展规划。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要高于我省规定标准(见附件1、2),其中选址在国家级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为250万元/亩,选址在省级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为200万元/亩。

  三、审批程序

  (一)确定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总量。根据年初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定急需开工的省重点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总量。

  (二)确定批次项目计划。各设区市要认真筛选条件成熟、能马上开工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主管副市长签字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筛选急需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原则上每两个月由常务副省长、主管副省长召集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特别急需项目,随时研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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