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处理争议。加大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调节仲裁力度,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充分发挥三方调解机制的作用,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对涉及10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及时裁决,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四)发挥联动作用,严打欠薪逃匿行为。建立健全企业主欠薪逃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劳动监察部门通报企业主欠薪逃匿情况,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企业主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处置因欠薪逃匿引发的问题。
(五)加强应急措施,处理群体事件。建立健全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所需费用通过相关渠道统筹解决。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强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工作力量,增加市监察局、信访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联动机制,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工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资委、商务局、交通局、粮食局、非公局等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引导所监管企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大对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刑事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工资拖欠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职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监察机关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和帮助企业主欠薪逃匿,充当“保护伞”等问题。信访部门负责及时掌握欠薪信息,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妥善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予以纠正。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信息通报,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