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储备土地用于合资项目担保的,担保范围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部分。

  第五条 储备土地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六条 承贷主体申请贷款时,应持市、县人民政府(或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批准的担保文件、储备土地担保规模、项目实施方案、土地估价报告等书面材料向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

  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价值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值标准。

  第七条 储备土地担保融资的资金必须严格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储备土地担保融资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统计部门要将其贷款计入负债,省财政厅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储备土地担保,应同时将行政审批事项备案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向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省政府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有关市县限期整改。同时抄送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贷款。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在对已办理抵押担保的储备土地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处置时,应事先征得抵押金融机构的同意,并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储备土地进行担保融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储备土地担保规模作为政府或有债务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控制政府债务总体规模。同时,将储备土地担保和还贷情况纳入对市、县领导班子的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因为拖欠金融机构贷款,预计无法偿还贷款,并拟用担保的储备土地抵偿给金融机构的市、县,应当提前3个月报省政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