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9〕70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用得上、留得住,熟悉农村卫生工作特点,掌握一定医学理论和技能,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从2009年起,我局将委托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我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向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通过若干年努力,为我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培养一支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扎实医学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进一步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
二、培养方法
(一)招生对象:具有杭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户籍,当年报考普通高校,并与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的学生。
(二)培养途径:采用统一招生、定向分配、签订合约、免费培养的方式。考生参加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后,由定点培养院校-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批提前批次择优录取,参加临床医学等专业学习,学制三年。
(三)培养规模: 定向培养人数列入当年全省统一招生计划。2009年全市计划定向招生临床医学专业276名。
三、优惠政策
(一)学习费用:凡报考我市定向培养的考生,录取后,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由市卫生局预算安排,各区、县(市)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补助。
(二)就业:根据所签订的培养协议书定向分配工作,工作岗位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实行一体化管理后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毕业后第一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到区、县(市)级医院轮训一年。
(三)待遇:经当地人事、财政、卫生等部门同意,考试合格的定向培养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参照公益类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享受当地同类卫生技术人员待遇。
(四)服务年限:最低服务期限6年,若未满服务年限,应按协议退还定向培养期间相应年份的培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