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杭州市卫生局委托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社区卫生方向)协议
甲方:杭州市卫生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定向委托培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实行一体化管理后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技术人员事宜进行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2009年秋季开始招收临床医学专业(社区医学方向)专科生,学制三年; 2009年计划招收本市户籍学生276名。
第二条 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定向培养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的学生,在第三批提前批次按高分到低分录取。
乙方按签订协议书的学生数确定本年度定向培养的实际招收学生数。
乙方不得同意录取后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升本成人学历教育。
第三条 甲方负责提出每年度的招生计划;乙方负责编制招生简章和发放,其定向委托培养的有关内容由甲方负责并经双方共同确认,招生宣传由双方共同负责。招生计划的申请和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签订协议的定向培养学生列入全省统一招生计划,其教学和管理以及待遇等同正式招收学生。定向培养生单设班级,针对基层卫生工作需要组织教学。
第五条 正式录取的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培养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依据每个学年乙方开具的足额合法发票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学生在校期间的补助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督促定向就业所在单位的卫生行政部门按学年支付乙方,由乙方负责管理并按月支付学生;
乙方收取的正常培养费用以外的费用不计在内(包括学校社团组织的活动等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负。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内容,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二○○九年三月 日在 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