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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25号令)实施以来,我市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对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问题也不容忽视,有的部门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规范性文件起草内容违法,制发程序违规,送审率、报备率不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应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要将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论证过程和结论等内容形成起草说明,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机关,起草机关要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不能采纳的意见,要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由部门组织起草拟以市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要先将上述相关审查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将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行文。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清理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在文件正式发布后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正式纸制文本及电子文本按要求报送备案。乡(镇)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的同时,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市)区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向本级及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制发的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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