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办事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浙监[2009]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宁波不发):
2009年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由免税改为退税后,由于我省涉及的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类型较为复杂,为尽快地将此项退税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特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以下简称退税)优惠政策,完善我省(不含宁波市,下同)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进一步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退税须经退税资格认定、企业申报、财政初审、汇总审核、复审及审批等程序。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初审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复审工作;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办理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批工作,同时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省级、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接受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的指导。
第二章 退税资格认定
第四条 新办理退税的再生资源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前需进行退税的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须经过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浙江监察办核准3个程序。
第五条 申请。新办理退税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填报《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一式5份(附1),同时附报如下资料各1份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