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款金额是否已实际入库。
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在企业报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报送的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给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时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市财政部门上报的申请退税资料就上述第十条所列重点进行认真复审,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初、复审时间依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审退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对上报的退税材料进行终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三级财政初、复审意见;
(二)企业适用退税政策的合规性;
(三)企业退税金额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在终审基础上作出批复,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批复文件连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相应联抄送省财政厅、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国家税务局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含代理国库)。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意企业退税的批复后,应及时督促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人民银行国库的印鉴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收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意退税的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和《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四联,核对一致后办理退库。
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待人民银行国库办结退付手续后,应在退税企业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退付”专用章,连同《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一联退还退税企业。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结退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县(市、区)收入退还书复印件汇总报送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第六章 退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初审、汇总审核、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国库对退税企业声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与声明不符的问题依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国税、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相关职能部门应在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加强联系,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沟通。
第二十条 在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有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将不定期地开展退税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向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