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改善孤残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新建2个市级儿童福利院和4个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17.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经确认的扶助对象约4万人,每年发给720元奖励扶持金。
18.建立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抚慰金和去世特困群众遗体火化免费制度。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抚慰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家属;对去世的特困群众遗体免费火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
19.增加企业军转干部和部分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适当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人员生活补助(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增加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20.建立居委会和“三院”工作人员补贴制度, 增加离任老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贴。新增安排2000万元,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给予工作补贴;新增安排1000万元,对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三院”中不属于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给予工作补贴。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正式编制且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时间较长,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并退离后,由财政发放一定的退休补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缴费,全部由财政负担;省财政增加安排离任老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贴1000万元,总量达到3000万元。
21.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基层司法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对困难群众实施法律援助。
四、大力加强医疗保障和食品药品安全
22.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职工增加50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率达到90%,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20万人。
23.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保持100%,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金使用率达到90%。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级统筹率达到100%。
24.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全省人均筹资标准100元,其中财政安排80元,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参合农民住院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
25.扩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职工增加30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增加20万人。
26.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财政总量安排7亿元以上,将城乡低保边缘户和新增四类优抚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受益困难群众达到300万人左右,并适当提高报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