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等。
第九条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范围。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其它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第十条 成本分类
(一)按成本计入的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类:
1.直接成本:成本核算单元为进行医疗服务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无论能否直接计量都作为直接成本。
其中:
计算计入成本:由于计量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计入,而采用比例系数的方式计入的直接成本。
2.间接成本:相对于直接成本而言,间接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分摊至该成本核算单元。
(二)按成本形态可分为以下两类:
1.固定成本: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项目。
2.变动成本: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总额与业务量呈正比例变化的成本项目。
第十一条 成本核算单元的分类
(一)医院成本核算单元按其服务对象可分为直接成本核算单元和间接成本核算单元。
1.直接成本核算单元:是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部门。即通过本部门的医疗服务能够取得相应收入的医疗部门。在确定直接成本核算单元时,要结合核算的目标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