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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2009)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相关科室,需分摊的费用应按科室受益情况选择分摊依据进行分摊,并计入相关科室。
  其中:材料成本按当月实际发生额列支,不能以领代销。药品成本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药品业务科室。修购基金按成本核算单元实际占用固定资产的情况确定并计入,属于应分摊的修购基金应按受益情况分摊归集。直接列支的修缮费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单元或按受益情况分摊归集。对于已具备计量条件的医院,其水费、电费和其它能源消耗成本采用直接计入的方式;未具备计量条件的医院采用大用户剥离和计算计入相结合的方法。
  大用户是针对于医院一些成本项目(如:煤、水、电、气)消耗比较大的科室,在采用分摊计入时的比例应与其它科室不同,故将此类科室定位为大用户。处理方法:
  1、该科室有单独计量设施,该项成本直接计入此类科室,分摊计算时该项成本不再向此类科室分摊。
  2、若此类科室并没有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则可以参考功率和平均工作量等以定额形式将该项成本直接计入此类科室,分摊计算时该项成本不再向此类科室分摊。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支出的实际情况分别计入相应的科室,其中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统一归集到公用成本。
  第十五条 医院成本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归集后,再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四级分摊:
  (一)第一级分摊(公用成本分摊):
  公用成本是在成本的归集过程中,对于无法归集到某个科室的费用应计入到公用成本,并按比例系数在全院科室进行分摊。公用成本的分摊参数采用按人员比例、面积等方式,将公用成本分摊至全院科室。
  (二)第二级分摊(管理成本分摊):
  将管理类科室的成本(包括该类科室直接成本和第一级分摊的部分)向其它类别科室进行分摊,分摊参数采用按人员比例的方式。
  (三)第三级分摊(医疗辅助成本分摊):
  将医疗辅助类科室的成本(包括该类科室直接成本和第一、二级分摊的部分)向直接医疗类、医疗技术类和科研教学类科室进行分摊,分摊参数根据科室性质采用内部服务量、工作量或人员比例的方式。
  (四)第四级分摊(医疗技术成本分摊):
  将医疗技术类科室的成本(包括该类科室直接成本和第一、二、三级分摊的部分)向直接医疗类科室进行分摊(科研教学类科室不再参与分摊),分摊系数采用收支配比原则。对于没有收入的医疗技术科室分摊参数可采用按门诊、住院工作量的方式。
  全部分摊后,满足如下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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