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09]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积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6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将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数量继续增加,同时又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校稳定、首都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高校要继续落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院)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党委常委会或校(院)长办公会要定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2009年要进一步把“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经费人均标准不低于本科毕业生)。
要不断完善校、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招生、就业、教务(研究生院)、保卫、后勤等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要明确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成立以书记、院长(系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更加完善的院(系)领导、导师、专职就业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