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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
  第二十三条 列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
  (八)竣工决算;
  (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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