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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批;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档案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组织实施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四)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将项目代建单位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六)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质量,确保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在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提出项目拟采取的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前期工作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

  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批复中应明确项目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第十五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国家已发布的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则等技术规范编制。编制的深度和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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