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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厅应依法加强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预决算编报审核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招投标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省审计厅应当及时将问题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或者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及使用单位违反《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和本办法规定,干预代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或者要求代建单位超越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实施代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承担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不按照批准文件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可视情况不再委托其承担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并建议有关资质资格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代建项目中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行为的,可视情况不再委托其承担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的实施未作另行规定的事项,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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