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2.13” 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进一步增强全市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竭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重点
对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文物古建筑等场所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严厉查处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09年9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2月20日-2009年3月5日)。各县区政府和市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6日-2009年8月25日)。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大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消防安全大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9年8月26日-2009年9月10日)。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部门联动。 市上成立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郑继祖任副组长,市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由市消防支队苗永林政委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和其它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切实做好行业、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自防自救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执法到位。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监督,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提请工商、文化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或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在建筑室内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不规范,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