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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5、1995年1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应参保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补办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本人办理参保当月退休金总额,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按照在职人员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年限:国家干部、原固定工人为10年,合同制工人、聘用制人员、集体所有制职工为15年。其养老金从办理补缴之月起支付。

  6、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恢复缴费时应按新套改的档案工资缴费,并一次性补足增资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7、被撤销、改制的单位应从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其改制方案之日起申请暂缓缴费,在此期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发放,待首期养老保险清偿费到帐后,养老金转由社会化发放。其档案暂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并按规定办理调整养老金手续。

  8、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人身份证,补缴入保前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原始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二、关于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9、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10、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缴费的应提前两个月办理退休资格预审。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核发养老金手续的,延迟月份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法定退休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关系代理机构申请报批退休,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养老金从办理核发手续当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11、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若其无在职人员缴费时,需对离退休(含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清偿。清偿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未缴纳清偿费用的,遇到调整养老金时,暂不调整其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缴纳清偿费用之月起,给予调整

  12、2006年7月1日起,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市直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带集体)领导职数、专业技术职数由福州市市直单位比照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上述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务,以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聘任)的职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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