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工作变动后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3、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流动到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带集体),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其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可接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14、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改为参加市机关社保中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的补贴费总额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180(缴费年限累计余数少于或等于6个月的按0.5年计算、大于或等于7个月的按1年计算),退休时月补贴标准为:补贴费总额÷180。上述月补贴费按月随同养老金一并发放。
15、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起补建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建个人帐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0计算,集体所有制单位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的缴费指数按0.75计算。
16、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停止缴费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减员手续。逾期办理的,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回。
17、按照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其在职人员从批准按照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改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关于原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参保问题
18、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调动到已参保的事业单位或比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带集体),可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调动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
19、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辞职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其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机关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职务(岗位)级别以原所在单位任命(聘任)的为准,今后不再变动,并从辞职或解除人事关系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