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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1号)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到天津高新区创新创业,高新区管委会在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的暂行办法》(津园区政法[2000]25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2月18日施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的暂行办法》(津园区政法[2000]258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聚集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建成滨海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高新区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海外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经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
  (三)拥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四)新创办的企业或新迁入辖区的企业(成立期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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