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同一单位最多申报两个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的专项奖励资金,单项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已享受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优惠政策的单位,需要符合国家、天津市和高新区产业政策,依法办理的环保手续齐全,无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申请的项目或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两次(正常情况为每年的5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办事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在高新区政务网(www.thip.gov.cn)下载或到建环局、经发局领取《天津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填写。
2、申请单位准备《天津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到建环局或经发局。
4、建环局与经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一般情况下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1个月内出具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1个月内通知申请单位。
6、财政局对给予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进行核准后,报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7、财政局拨付款项,通知企业领款。
第十条 建环局负责将获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单位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在高新区政务网刊登,加强区内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对给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单位,高新区主管部门要定期复核,监督其执行情况。复核不合格的,追回给予的专项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利追回已给予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