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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11号)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经高新区管委会200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产学研合作和产业技术平台建设的资助办法(试行)》(津园区管发[2006]24号)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基金匹配资金申请受理办法(试行)》(津园区管发[2003]0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国内外高新技术领军企业设立总部及研发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从事研发与转化工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的研发及产业化经费补贴。
  第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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