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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12号)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经高新区管委会200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的资助办法(试行)》(津园区管发[2006]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申请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申请国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300元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照申请件数,每件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助。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500元资助;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年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10件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奖励。通过PCT途径或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授权的按件数计算,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四)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大赛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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