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13号)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经高新区管委会200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投融资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发挥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推动科技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高新区内开展业务并通过审核、备案的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投融资机构是指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中介机构是指围绕投融资业务开展法律、会计、咨询、信用评级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高新区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投融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投融资工作,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风险补贴、无偿资助等形式。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资助资金均从“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 高新区投融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第六条 高新区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30%,最高贴息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