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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高新区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高新区企业在国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鼓励;融资额1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天津市和高新区同类优惠政策的,在申请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扶持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担保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3%的补贴;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3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15%。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代偿金额是担保项目发生代偿、经过追偿后的净损失。
  第十四条 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专项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第十五条 年担保额不足1亿元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才能享受以上政策。

第四章 支持股权投资业务

  第十六条 各类投资机构对高新区企业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3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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