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8%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8%的加分。
第十四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三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非自主创新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为鼓励供应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风险问题,可以将投保科技保险作为评审因素,并确定评审总分的3%分值。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涉及货物采购的,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章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
第十八条 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
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首购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第十九条 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应当投保产品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