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______。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