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推进股份制改造和上市。
推动港口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模式,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企业历史用地的确权办证工作,简化办理手续,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有资质的港口企业尽快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
(十八)鼓励“走出去”拓展业务。
鼓励港口企业走出去与周边城市港口企业广泛合作,采取合资、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珠江流域中小型码头的经营与管理;鼓励港口企业在口岸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简化口岸申报和查验手续,延伸服务区域和范围,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创建“无水港”;鼓励港口企业以资本金为纽带,与国内外大型航运企业、大货主企业等广结联盟,开拓市场,增加货源。
(十九)支持内港港区功能调整。
抓紧解决内港港区的转型开发和土地置换工作。内港港区码头具备转型开发条件的,市相关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简化手续,给予费用减免优惠,努力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房产确权问题,加快项目审批和实施。不具备转型开发条件的,参照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做法,在土地处置、职工分流安置、资金筹措等方面享受搬迁企业同等优惠政策。逐步实现内港港区的装卸及货运功能向黄埔、新沙和南沙港区转移,配套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六、加强组织实施,合力打造“广州港”品牌
(二十)加强统一管理,确保广州港的完整性。
广州港具有一港跨多市的特殊性,由广州港务局对广州港航道水域、引航、锚地和通讯调度实行统一管理。广州港务局要加强与周边港口的沟通、协调,强化跨行政区域的行业管理,保证广州港管理的完整性、统一性,提高港口整体运作效能,确保广州港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同时为珠江口港口群提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优质、高效的港口公共服务,促进珠江口港口群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十一)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增强加快港口发展的责任感,主动为港口发展提供服务,涉及几个部门的,要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形成支持港口加快发展的合力。进一步做好港口周边区域与港口在规划上的衔接,互相沟通重大情况,建立协商机制,不断改善港口外部环境。
(二十二)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和大型港航企业为成员单位的港口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港口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港口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州港务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项鼓励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并抓好组织实施;广州港务局作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港口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府办公厅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