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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的通知
(穗府办〔2009〕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自2007年8月起,我市启动基层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工作,即市确定一个区(县级市),每个区(县级市)确定一个街(镇)、一个社区(村)、一家企业、一所学校作为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市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显著提高。我市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经验,得到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实施。目前,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稳步推进,但仍存在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8〕2号)、市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示范单位标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基层是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主体,也是第一关口。各区(县级市)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围绕《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示范单位标准》找差距、补不足、争先进,全面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二、认真组织

  各区(县级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应急管理示范街(镇)、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示范学校标准(不能低于参考标准),全力做好推进工作的各项保障,确保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要按照规定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示范单位推荐和审定工作。对被确定为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建设示范单位的,市应急委将授予牌匾并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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