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汕府〔2009〕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要求,为减轻单位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至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8〕97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对我市2009年4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1、全市企业职工(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维持现行费率,单位缴费按15%计征,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由2%调整为按1%计征,个人缴费仍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由0.5%调整为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仍按0.5%计征;
(5)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由7%调整为按6%计征,个人缴费仍按2%计征(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仍按5%计征(职工个人不缴费)。
2、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维持现行费率,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由7%调整为按6%计征,个人缴费仍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按照《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
单位缴费由2%调整为按1%计征,个人缴费仍按1%计征。
4、按照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