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四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传统手工艺品;
(六)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七)动、植物品种资源;
(八)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省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二)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法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技术转让(合作)协议等证明取得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七)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八)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