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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件1,各局自印)1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二)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符合享受相关产品优惠政策技术标准的资料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根据申请资料确认其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通知规定,并进行审批。审批后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各局自印),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此项审批应在ctais系统内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

  三、符合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相应的即征即退产品业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内单独填列。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实现的应纳税额应及时足额入库。应纳税额未按期全额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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