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审批自2008年7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即征即退50%政策的产品,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其审批前多缴入库的增值税款。
六、对既符合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又符合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对原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清理。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1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利用风积砂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京国税一[1997]08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2]2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7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75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31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59号)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京国税[1996]059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