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
6.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
(1)以“新闻报道”、“专版”、“专题片”、“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专题讲座”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宣传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
(4)使用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意识,切实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到部署及时,组织得力。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药代表及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加大对媒体刊播药品(尤其是降糖类、壮阳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随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要严厉打击利用各种学会、协会及专家义诊的名义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租借医疗机构用房推销药品的违法案件;开展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无批准文号产品等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整治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从严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以及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要求,加强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对在“义诊”等活动中非法销售药品的人员,要及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