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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1、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小于“受理捐赠部门所开证明单据上注明的货物金额”的,应以“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为准。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两份留存,另一份退还企业。
附件2:
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填表分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纳税人名称
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捐赠的抗震救灾货物
捐赠货物名称
受理捐赠部门名称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
合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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